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房网 - 二手房网 - 楼市地图 - 家居装饰 - 建材产品 - 装饰公司 - 设计师 - 业主论坛 - 房产人才 - 你问我答
 
 
 
  您的位置:首页 > 购房宝箱 > 政策法规 > 正文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 新闻热线:0566-2024905 
南京:居民患大病可取公积金 按月支取还贷
2006-10-13 10:11:00  来源:北京晨报 点击:
    9月25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请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专家指出,逐月支取还贷、低保户公积金贷款享受利息补贴、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困难家庭遇到突发事件可支取公积金,成为《条例》的亮点,集中体现了南京市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如无意外,按程序将于本次会议上被通过并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缴存公积金的市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等。《条例》明确规定,贷款购房的市民可以选择逐年,也可以选择逐月支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保留一定的余额。

    《条例》在提取方面对四类困难家庭也规定可以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这四类家庭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如突患大病导致贫困家庭“雪上加霜”的,可以支取公积金。

    《条例》还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 ] [关闭窗口]
上一篇:哈尔滨出台政策增加中低价中小套型商品房供应
下一篇:陕西:建筑物未经建筑节能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池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池房网"或"来源:池州房产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池房网及中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池房网"或"来源:池州房产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写明转载出处的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据****报道”或“稿件来源”等内容,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所带来的误解和纠纷责任均自负,本网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池房网联系。
 
  新闻搜索
 

    

 
  论坛热贴
 
 

Copyright (c) 20060566fc.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池州中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池州市池阳路(物资大厦东305室) 网站客服电话:0566-2024905 13856623000 ICP备案号:皖ICP备060069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