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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颁发产权证 安庆房地产局赔银行47万
2008-5-11 17:19:00 来源:江淮晨报 点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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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因错误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被法院撤销,造成银行的4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其赔偿银行47万元,创下该市行政赔偿金额之最。
2003年10月,安庆市郊区房屋开发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即徽商银行安庆华银支行借款60万元,期限一年。该公司以其位于安庆市李公祠巷北侧一处(房产证号为宜房字第049187号)自有房产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郊区房屋开发公司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余款47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不能归还,原告遂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令原告没有想到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宜房字第049187号房屋所有权证已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导致原告要求以抵押物实现债权的诉讼请求未被大观区人民法院支持。另外,因郊区房屋开发公司目前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
原告华银支行认为,被告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未尽依法严格审查义务,错误颁发产权证书被法院撤销,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行政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错误登记给原告造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郊区房屋开发公司将被告颁发的宜房字第04918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原告贷款60万元,在其不能如期归还全部借款时,因被告违法颁证,该房地产权证被法院撤销,导致原告无法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清偿债务。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记者昨日获悉, 一审判决后,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已提出上诉。(本报记者 艾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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