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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口病患者医药费补偿标准
2008-5-7 9:22:00 来源:江淮晨报 点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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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可补偿65%的费用;危重症或死亡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将实行全额补助。昨天,省卫生厅发出通知,明确参合的手足口病患者的补偿标准。
对确诊感染肠道病毒EV71(手足口病)轻症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补偿,含住院和门诊观察治疗费用,统一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暂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患者,按当次住院医药费用的65%给予补偿(不分医院级别);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按70%给予补偿。对确诊感染的危重症或死亡参合患者,医药费用实行全额补助。
另外,参合患者临床确诊所必需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如丙种球蛋白等),经当地新农合管委会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临时列入报销范围。
补偿结算时,须凭《合作医疗就诊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当地疫情防控机构核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出院(或死亡)的感染肠道病毒EV71参合患者的住院医药费用,根据规定予以补报。
如因肠道病毒EV71发病率增加、医药费用补偿待遇提高,以及危重症EV71参合患者的免费医疗,而导致新农合统筹基金支出周转困难,可先从新农合风险基金中列支。待国家和省防治手足口病专项补助资金到位后,再对其予以补助。
(本报记者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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