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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半月 各地频现“首例诉讼”
2007-10-24 9:01:09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
 

山东枣庄群众认真学习物权法。摄影/刘凤琦(资料图片)

    专家认为,物权法可能会取代《民法通则》,成为处理财产权属更为常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尚不足一月,北京、湖南长沙、四川成都……各地群众纷纷拿起物权法维权,“物权法让我们腰杆更硬。”

    物权法,让我们看到希望

    10月8日,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物权法实施后该法院的首例诉讼。原告张先生和于先生将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业主对居民楼地下物业管理用房的法定共有权和管理权,并要求被告依法赔偿损失。

    “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由来已久”,原告代理人杨午对记者说。杨午和两位原告所在的北京市安华西里小区建于1987年,由十几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后,作为福利分房供本单位职工使用。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1992年房改政策出台,房屋产权划归个人所有,小区某临街居民楼地下设备层的使用和收益问题被摆上了桌面。这部分空间,建成后被物业公司作为旅馆出租。居民们认为,自己对地下设备层也享有所有权。同时,旅馆的商业经营所带来的卫生问题、安全问题、噪音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居民的不满,纠纷开始产生。

    “最早的时候是和旅馆闹,大家不清楚到底谁该为此承担责任”,说起当时的纠纷,杨午显得有些无奈,“旅馆当然不答应,说自己是交了租金的,当然享有使用权”。这起纠纷持续多年,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多次调解,均无效果。

    物权法颁布以后,该楼的居民们看到了希望,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于是他们推举了两名代表——张先生和于先生提起诉讼,两人又委托杨午代理。

    地下设备层是如何出租出去的呢?记者打电话到物业公司要求采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原告告错了对象,地下设备层不是由物业出租出去的,租金也没有由物业收取。当记者详细询问时,他以负责法律问题的工作人员不在为由不愿多谈。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期将对这起诉讼开庭审理。这起案例所反映的争议,在各地都有发生,颇具典型意义。77岁的杨午先生充满期待,向记者展示了他收集的各种关于物权法的资料文件,“法律就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的。有了物权法,我们的腰杆就硬了!”

    诉讼主要涉及房权

    物权法正式实施半个多月来,各地涌现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些案例以围绕房屋产生的法律纠纷为主,涉及物权的保护、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等各方面,体现了物权法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长沙市的一起案例,被媒体称为“物权法第一案”。

    据报道,2003年12月,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此前,该房有一房间由刘某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落实房屋政策后,原租住户刘某既不与房屋所有人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构成恶意占有行为,虽然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其行为一直连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因此,该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冲突。

    10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搬出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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